新法第46条确立了行政处罚领域的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”,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时,务必要以合法的手段来收集和固定证据,否则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。
依据新法第40条规定,证据不足的,不得给予行政处罚。生态环境部门务必充分收集固定证据,形成完整证据链后,再作出处罚决定。
依据新法第44条之规定,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时,不能简单描述为“拟作出行政处罚”,必须告知处罚的内容。同时,还要告知当事人陈述、申辩等权利,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知听证权利。
按照新法第54条规定,符合立案标准的,行政机关应当及时li案。不履行立案程序,将可能影响处罚决定的效力。
一般的处罚程序瑕疵或违法,虽然不构成处罚无效,但仍有可能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或确认其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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