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么国家有哪些规定呢?
排放口怎样设置才符合要求呢?
原国家环保总局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》(环监〔1996〕470号 )
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16157-1996)
《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》(HJ/T397-2007)
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(HJ75-2017)
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及相应行业排放标准
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、二级保护区、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、重要渔业水体、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,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、海上自然保护区、海滨风景旅游区、盐场保护区、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,不得新建排污口。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臵的排污,限期拆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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